含羞草 200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2005年我校预计共有本科应届毕业生4565名,应届毕业研究生4201名,毕业生总人数比2004年有较大的增长。为做好我校200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要求
1.继续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和《广东省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等文件以及教育部周济部长于20041210日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全面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深入开拓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努力实现我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2.提高认识,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各院系和有应届毕业生的培养单位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明确各自责任,切实落实各院系、有应届毕业生的培养单位的一把手负责制,把毕业生就业作为一件关系全校的大事来抓,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力争到200591日的初次就业率和2005年底的总体就业率不低于2004年同期的水平,确保完成2005年的就业工作任务。要将毕业生就业率、学生就业指导满意程度和用人单位信息的收集工作纳入考核指标。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服务为主,做到就业管理、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有机结合。要将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建设作为学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校级领导、职能部门、院系领导、学生教育管理教师、年级主任、班主任以及专业教师组成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3.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进一步转变毕业生的就业观念
加强就业指导,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和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人才短缺的行业就业,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采取灵活形式就业,鼓励毕业生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调整好毕业生的择业定位,积极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缩小毕业生的就业期望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距离。
继续健全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的建设,严格按照《含羞草 关于加强就业指导和设置就业指导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大就业〔20033号)的要求,将就业指导课纳入各教学单位的课程体系。积极探索本科和研究生不同年级、不同层面、活泼多样、内容相宜的就业指导课程,并在毕业生中鼓励创业意识的培养。要在毕业研究生中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指导。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各院系要抓好就业指导课的师资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师资培训和交流活动。
4.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
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使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勇于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和及时就业的思想。在毕业生中要加强开展诚信教育,要把毕业生的违约问题放在个人的诚信、学校的声誉、学校的长远利益等角度来考虑。
5.建立就业情况定期统计和汇报制度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要在20053月份以后定期在校内通报各专业的动态就业率,各院系在7月份后每月底向就业指导中心报送事实就业跟踪统计资料。初次就业率统计截止时间为91日,总体就业率统计截止时间为1210日。
6.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就业政策,以毕业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掌握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以及干扰就业工作、扰乱就业秩序者,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送交纪检或保卫部门严肃处理。
二、若干具体规定
(一)主要就业政策
1.确保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及国家重点单位对毕业生的基本需求。对来自广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古、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毕业生,只要当地需要,应给予满足。积极配合共青团中央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2.尽力保证广东省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2个山区市对我校毕业生的需求。到广东省十六个贫困县(陆河、清新、连山、连南、阳山、乳源、新丰、揭西、连平、和平、东源、龙川、紫金、大埔、丰顺、五华)工作的非该类生源地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学校积极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并优先向设立奖、助学金以及赠送设备或提供实习条件等资助我校教育事业的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4.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及采取人才租赁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挂靠在学校推荐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其党、团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入用人单位或人才机构的党、团组织。
5.被推荐免试读研的本科毕业生,因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学校原则上不再将其列入就业方案,不发放就业协议书。如本人放弃就读本校研究生资格,须在510前由院系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就读手续。如放弃就读外校的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或医教处审核,方可办理不就读手续。放弃就读研究生资格的毕业生,凭研究生院或教务部门的有关手续报就业指导中心审批,方可列入就业方案。
报考硕士、博士或有意向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凡联系用人单位的,应将有关可预见的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否则,毕业生因录取为硕士生、博士生或出国留学而与用人单位发生违约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6.本科定向生和委培生、国家为民族地区培养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毕业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以及招生或在校时已与有关单位签定了培养协议的毕业生,按协议规定就业,有其他政策规定的除外。
委培、定向和在职的毕业研究生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回原委培、定向、在职单位工作。
生源地为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如选择在中国内地就业,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无须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凭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到用人单位报到。
7.因各种原因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区就业。在531前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予以派遣,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等字样,若用人单位因此不予接收,则由学校重新将该生的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8.经研究生院同意的提前毕业的2002级研究生可以列为2005年春季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延期答辩的毕业研究生,可以列为答辩当年的暑期就业方案或当年秋季、次年春季就业方案。经教务部门批准的推迟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取得就业资格后,列入下一年度就业方案。
9.对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后的违约申请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非因特殊原因和充分理由,原则上不批准违约申请。如属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违约,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在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后,为毕业生发放新协议书。
10.就业方案上报并进入派遣程序后,毕业生不宜申请改变就业方案。610日后,毕业生提出违约申请的,学校不予受理;620日后,在已落实就业单位、升学、出国、回生源地等四个去向之间进行调整的,学校不予办理。
11.因准备出国或去港、澳、台而不参加学校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已出国或已去港、澳、台的毕业生及已将就业方案列为出国但毕业后未能出国的毕业生,提出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按前述规定办理。
因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原因不参加学校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可根据其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或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2.毕业前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并可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满二年仍未痊愈或已痊愈但未能落实就业单位者,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13.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毕业生不宜接受用人单位将户口、档案退回学校的做法,毕业生也不应要求用人单位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学校。
14.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个人的原因请求用人单位和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户口、档案退回学校的,学校不予接收且不作任何就业调整改派。如果毕业生已经由用人单位将户口、档案转回学校的,学校将户口、档案直接转回生源所在地。
15.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用人单位的纪律等原因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校不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应到当地有关部门请求解决有关就业的问题。
16200561日至66日为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时间。除已签定《就业协议书》和校内升学的毕业生外,其他去向的毕业生包括暂缓就业、出国、校外升学、自主创业、回生源地二次就业的毕业生,均须在此期间提出相应的申请并进行登记。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还需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名的《毕业生与学校保持定期联系承诺书》。
对自己的去向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同意学校将其就业方案列回生源地。
已办理违约手续,但在66日前不能完善就业协议的,应办理暂缓就业手续。
17.凭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迁往地以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户口迁移方案为依据。户口迁往地应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相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毕业生的档案交寄以毕业生的就业方案为依据。因特殊原因需将档案暂时保管在学校的,应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书面意见。620日至710日为就业派遣、整理毕业生个人档案的时间,在这期间不办理档案交寄方案的变更手续。
19.毕业时未落实离校之后的去向又有就业要求的毕业生,应当进行待就业统计登记。
(二)就业协议
1.毕业生应合理地使用用人单位信息资源,并应照顾到大多数毕业生的利益。对已被用人单位录取但又不愿意签约的,毕业生本人要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取得谅解。
2.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需签定由学校统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落实就业的重要凭证,具有约束力,毕业生及签约者诸方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
3.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与就业单位签定就业协议。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后,应及时交院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和登记,再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签定就业协议的手续完善后,学校在毕业生离校时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4.毕业生应对本人的协议书谨慎保管;丢失协议书的,原则上不予补发。互相借用、复印、涂改、伪造、变造的协议书无效。协议书毁损的,应凭原件和院系的书面意见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换取新协议书。因特殊原因不慎丢失协议书而要求补发的,应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和相应证明材料,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批补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在就业网上公示10日无异议后予以答复。
5.毕业生应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得变动,不得单方面违约。因特殊原因确需重新签约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向经院系提出有特殊原因、充分理由的违约意向申请报告,院系经过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得到院系批准后,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并领取《含羞草 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手续申请表》,方可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协议的手续;
3)完善上述手续后,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并交回原已签署的协议书一式三份;
4)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
5)领取新的协议书,办理新的签约手续。
前款所谓的特殊原因、充分理由是指国家鼓励的就业流向、明显的专业不对口、升学深造、出国及学校认为可以违约的情形等。
6.已落实就业单位并签定《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若因出国、被录取为硕士生、博士生而放弃就业的,应向学校交回《就业协议书》的全部原件。
(三)暂缓就业
1.暂缓就业是国家为缓解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而为毕业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制定的一项政策。
毕业生在毕业前应积极努力获取各种招聘信息,力争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单位。确因各种缘故未能及时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也应主动挂靠一个临时性或实习性的就业单位,以便在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时能提出明确的就业意向并在离校后尽快实现就业。
2.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又有就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在66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与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定《暂缓就业协议书》,期限为二年。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和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保管。
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应提供经院系同意的书面申请,并对就业意向或将来的事实就业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毕业生应及时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过期不予补办。
3.《暂缓就业协议书》是证明毕业生暂缓就业的依据,毕业生应当注意保管并按协议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协议到期时,毕业生应在10日内自行到学校和有关部门办理户口、档案迁出手续。若逾期不办理又不与学校联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4.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和供需见面会,获取用人单位信息以及学校提供的其他就业服务。一旦落实了就业单位,应及时到学校和有关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及户口、档案迁出手续。
5.暂缓就业毕业生在二年期限内,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部门开具有关身份、报考研究生、专升本、报考公务员证明。在暂缓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因结婚、生育、出国等需要开具证明的,应由毕业生提前到学校办理将户口、档案迁至生源所在地的相关手续,并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学校不为毕业生开具不属于就业手续范围的、与升学无关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6.学校不受理结业和肄业学生的暂缓就业和保留户口、档案的申请。
(四)对违反规定的处理
1.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参加校园内外的招聘活动和供需见面会时,应当维护学校及个人的声誉和形象。在择业过程中,因毕业生违约、违法、违规和不道德等行为引起纠纷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2.毕业生有以下情形的,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1)无正当理由不向就业单位报到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2)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3)报到后,因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
3.毕业生涂改、伪造、变造就业协议书,或者为获取新的空白协议书而谎报丢失协议书的,毕业生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他事项
1.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符合发放就业报到证条件的网络教育普通班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后,实行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同样的就业政策,发放《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3.本意见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